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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把房赠给儿子,事后能反悔要回吗?法律早已给出答案

发布时间:2026-02-27 14:45

离婚时把房赠给儿子,事后能反悔要回吗?法律早已给出答案

离婚分割财产,最容易出现的就是“反悔”闹剧。现实中,不少夫妻为了顺利离婚,或是出于对子女的愧疚与关爱,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,将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。可往往在离婚手续办完、尘埃落定后,一方就会突然反悔,想要收回赠与的房产,声称自己当初一时冲动,理应享有房产的一半份额。就像我们今天要说的这位父亲,离婚时和妻子反复协商,最终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子赠给未成年儿子,可离完婚没多久,他就变了卦,执意要回房子,还说自己该得一半房款。

他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?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: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,赠与给儿子,不就是父母的一份心意吗?既然还没过户,反悔收回应该没问题吧?其实,这个问题的核心,在于分清“离婚协议中的赠与”和“普通赠与”的区别——两者看似都是“无偿给予”,但法律对其的规定的截然不同,不能混为一谈。

首先,我们先了解一下普通不动产赠与的规则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,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,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,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。也就是说,普通情况下,如果你把房子赠与他人,只要还没办理过户手续,也没有进行公证,你随时可以反悔,撤销这份赠与,这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“任意撤销权”。

这位父亲之所以敢反悔,正是基于这条法律规定。他认为,房子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给儿子,但还没办理过户,属于“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”,自己有权撤销赠与,要回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份额。从普通赠与的角度来看,他的想法似乎合情合理,但他忽略了一个关键前提:这份赠与是约定在离婚协议中的,并非普通的民事赠与。

离婚协议中的赠与,和普通赠与最大的区别在于,它并非独立存在,而是和离婚协议的整体内容紧密绑定,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、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的“一揽子解决方案”的一部分。简单来说,夫妻双方约定将房产赠给子女,往往是综合考量了双方的财产利益、子女的抚养归属等诸多因素后达成的共识,是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,并非一方单独对子女的无偿赠与。

司法实践中,虽然对于此类情形存在不同看法,但主流观点早已明确: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,不能简单适用普通赠与的“任意撤销权”,除非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,否则不能单方反悔撤销。

为什么会如此呢?核心有两个原因:一是保障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严肃性。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,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,一旦签字生效,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,不能随意反悔,否则会损害另一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;二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。夫妻离婚时将房产赠给子女,本质上是父母以财产给予的方式延续抚养责任,为子女的未来生活提供物质保障,若允许一方随意撤销,会直接损害子女的财产权益,违背了离婚协议的初衷。

当然,这也并非意味着,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绝对不能撤销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只有在两种情况下,一方才能请求撤销:一是订立离婚协议时,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,导致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,赠与条款也随之无效;二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外负有债务,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导致债务无法清偿,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,在债权范围内撤销赠与。

回到这位父亲的案例,他只是单纯反悔,觉得自己吃亏了,想要要回房产份额,既不存在欺诈、胁迫的情形,也没有涉及债权人的权益问题,因此,他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。离婚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房产归儿子所有,这份约定对他具有法律约束力,他不能以“未过户”为由,单方撤销赠与,更不能要求要回一半房款。

现实中,类似这样的反悔案例并不少见。很多人在离婚时为了顺利离婚,轻易答应将房产赠给子女,可离完婚后又觉得自己利益受损,试图反悔撤销,最终不仅没能要回房产,还浪费了时间和精力,甚至伤害了子女的感情。其实,离婚协议的签订应当慎重,尤其是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赠与,一旦签字生效,就不能随意反悔。

此外,还要提醒大家一个实操细节: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给未成年子女,即便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(如子女未成年),也不影响赠与条款的效力。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,应当履行监护职责,维护子女的财产权益,不得擅自处分赠给子女的房产,除非是为了子女的切身利益。

离婚本身就充满了遗憾与纠葛,财产分割更应秉持公平、诚信的原则,兼顾子女的利益。既然当初自愿约定将房产赠给子女,就应当信守承诺,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,也是对子女的负责。切勿因一时的反悔,违背自己的约定,最终得不偿失。

律师点评: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,不同于普通赠与,不可单方以未过户为由撤销。无欺诈、胁迫等情形的,反悔要房诉求一般不予支持,需信守协议约定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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