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律师-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

离婚律师-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

首页 > 婚姻法律知识

离婚后如何探视孩子?法律保障的权利这样实现

发布时间:2025-12-03 08:49

离婚后如何探视孩子?法律保障的权利这样实现

即使协议未写,父母见孩子的权利仍在

“离婚时只约定了抚养权,没提探视的事,现在对方不让我见孩子怎么办?”这是许多离异父母的困惑。其实,探视权是法定的,不会因协议未约定而消失。了解如何合法、合理地行使这一权利,才能让孩子在父母离异后仍能感受到完整的爱。

法定权利:不因协议未写而消失

《民法典》第1086条明确规定: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,有权探望子女,另一方有协助义务。

这意味着:

无论离婚协议是否写明,探视权天然存在

直接抚养方不能以“未经同意”为由拒绝探视

协商优先,但协商不成时可寻求法律支持

案例:王先生离婚时协议未约定探视权,前妻以此为由拒绝他见孩子。经律师指导,王先生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确立了每周探视的权利。

协商三步走:明确细节避免纠纷

第一步:约定具体时间

避免模糊表述如“随时可看”,建议明确:

每周固定时间(如周六上午至周日下午)

节假日分配方案(如春节、寒暑假)

提前通知机制(如需调整时间,提前几日沟通)

第二步:确定探视方式

根据实际情况选择:

接走探视(将孩子接至自己住处)

上门探视(在直接抚养方家中)

公共场所探视(公园、图书馆等中立场所)

第三步:预设特殊情况

提前约定:

孩子生病时的探视调整

能否带孩子与祖辈见面

紧急情况下的沟通机制

书面确认:达成协议后建议形成书面记录,双方签字,避免日后争议。

诉讼保障:当协商无路可走时

若对方拒绝配合或屡次阻挠,可向法院提起诉讼:

证据准备是关键

收集以下证据:

对方拒绝探视的聊天记录、短信

通话录音(明确拒绝探视的内容)

证人证言(亲友目睹阻挠情况)

探视被无故取消的记录

明确诉讼请求

起诉状中应具体写明希望的探视方案,越详细越有利于法院判决:

每月探视次数及具体时间

节假日的特别安排

交接孩子的具体地点和方式

判决后的保障

法院判决生效后,若对方仍不履行:

可申请强制执行

法院可对拒不配合方处以罚款

情节严重者可采取拘留措施

长期阻挠探视可能构成变更抚养权的理由

三大禁忌:保护孩子免受伤害

忌以抚养费为要挟

探视权与抚养费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义务。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未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探视,也不能以探视受阻为由拒付抚养费。

忌在孩子面前诋毁对方

探视时应避免向孩子灌输对另一方的不满,这会造成孩子的心理负担和情感撕裂。

忌擅自变更约定

如需调整探视安排,应提前与对方协商。单方面改变计划会破坏信任,加剧矛盾。

探视权的核心是孩子的福祉。无论父母关系如何变化,让孩子感受到来自双方持续的爱与关怀,才是这一权利的真正意义。

如果在行使探视权时遇到困难,记住:法律是你的后盾,理性是你的武器,孩子的幸福是最终目标。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,用正确的方式守护与孩子的珍贵联结。

2026 © 离婚律师-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 All rights reserved.
浙ICP备15040386号-7 法律咨询热线(微信):159888610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