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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过世也能起诉 “无效婚姻”?起诉资格与法律细节全解析

发布时间:2025-10-15 08:39

当事人过世也能起诉 “无效婚姻”?起诉资格与法律细节全解析

“我弟弟生前和有夫之妇领了证,现在他去世了,这桩婚姻还能认定无效吗?” 面对哥哥留下的混乱遗产纠纷,小林的疑问道出了许多人的困惑。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过世后,无效婚姻的认定是否就成了 “无头案”?答案是否定的。法律明确规定,即便当事人离世,符合条件的主体仍可起诉确认婚姻无效,但需严守资格限制、时间边界与程序要求。

一、谁有资格起诉?按 “身份” 与 “事由” 双重划分

婚姻当事人过世后,起诉主体被严格限定为 “生存一方” 与 “利害关系人”,且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需根据无效事由精准界定,这一规则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(以下简称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》)中有明确依据。

1. 基础起诉主体:婚姻关系中的生存一方

若夫妻一方过世,另一方仍在世,生存一方可直接作为原告起诉确认婚姻无效。这是因为生存一方既是婚姻关系的直接参与者,其法律身份(如是否为合法配偶)、财产权益(如是否能主张夫妻共同财产)均与婚姻效力直接挂钩。

例如,王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发现,张先生在婚前已有合法配偶(构成重婚)。未等王女士起诉,张先生因意外去世。此时王女士作为生存一方,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二人婚姻无效 —— 这不仅能厘清自身 “非合法配偶” 的身份,更能避免后续被卷入张先生的债务承担或遗产继承纠纷中。

2. 特殊起诉主体:分事由界定的 “利害关系人”

当生存一方不愿起诉,或夫妻双方均已过世时,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提起诉讼,但范围需根据《民法典》第 1051 条规定的三种无效情形区分:

“重婚” 为由申请: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。“近亲属” 涵盖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等;基层组织则包括居委会、村委会、当事人所在单位、工会等。

典型案例中,李先生隐瞒已婚事实与刘女士结婚,两年后李先生病逝,其合法妻子周女士作为近亲属可起诉确认婚姻无效;若周女士未主张,二人所在社区的居委会也有权起诉 —— 这既是维护婚姻登记秩序,也是保护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。

“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” 为由申请:利害关系人仅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。此类婚姻违背伦理公序,近亲属作为利益关联方,有权阻止因无效婚姻引发的遗产分配混乱。

“未到法定婚龄” 为由申请:利害关系人限定为 “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”。例如,18 岁的小吴冒用哥哥身份与 20 岁的小红结婚,三年后小吴因车祸去世,其父母可起诉确认婚姻无效,但小红的亲属无此资格 —— 这是因为婚龄瑕疵的过错方与责任关联集中在未达婚龄者一方。

需特别注意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: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时,若一方当事人死亡,生存一方为被告;若双方均死亡,则不列被告。

、起诉的核心前提:无效情形仍存续,补正即丧失基础

即便主体与时间均符合要求,若起诉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,法院仍会驳回申请。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》第十条明确规定,“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”。

常见的 “情形消失” 包括:

未到法定婚龄者在起诉时已年满 22 周岁(男)或 20 周岁(女);

原本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,但通过合法收养程序解除了亲属关系(需严格符合收养法规定)。

例如,20 岁的小红与 18 岁的小冯 “早婚”,五年后小冯去世时,小红已年满 25 岁(法定婚龄瑕疵消除),此时小冯的父母再起诉确认婚姻无效,法院将不予支持 —— 因为婚姻的核心瑕疵已补正,失去了认定无效的基础。

、起诉要准备什么?三类证据缺一不可

无论是生存一方还是利害关系人起诉,都需提交充分证据形成完整链条,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败诉。结合司法实践,核心证据包括三类:

1. 身份与婚姻关系证据

需证明婚姻关系真实存在及当事人身份,包括:

当事人的身份证、户口本(证明原被告及申请人身份);

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(证明婚姻已登记,这是确认无效的前提);

死亡证明(医院或派出所出具,证明当事人过世事实及起诉时限起点)。

2. 无效情形证据

需精准对应三类无效事由:

重婚:提交前婚结婚证、配偶的婚姻登记记录(可到民政局查询)、证人证言等;

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:提交户口本(显示亲属关系)、亲子鉴定报告、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;

未到法定婚龄:提交出生证明、户籍登记信息(明确出生日期)、入学 / 工作档案等。

3. 主体资格证据

需证明申请人属于 “利害关系人” 范围:

近亲属需提交户口本、居委会 / 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(如兄妹关系、父母子女关系);

基层组织需提交单位资质证明(如居委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、工会的登记证书)及说明起诉理由的函件(如 “为维护辖区婚姻登记秩序”)。

例如,张先生的妹妹起诉确认张先生与重婚妻子的婚姻无效时,需提交:张先生的死亡证明、张先生与前妻的结婚证、张先生与现配偶的结婚登记档案、自己与张先生的兄妹关系证明 —— 这四份证据分别对应 “死亡事实”“前婚存在”“后婚登记”“申请人资格”,缺一不可。

、确认无效后的关键影响:财产与继承的 “重新洗牌”

婚姻被确认无效后,最直接的影响体现在财产分割与遗产继承上,相关规则在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》第二十二条及原《婚姻法解释一》第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:

1. 财产处理:按 “同居财产” 分割,而非 “夫妻共同财产”

被确认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,按共同共有处理。例如,重婚情形下,“后婚” 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,若无法证明出资比例,将平均分割,但生存一方不能以 “配偶” 名义主张分割过世方的婚前个人房产。

需特别注意: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,法院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。这意味着合法配偶可直接主张 “后婚” 期间的财产份额,避免被 “重婚方与第三方” 恶意转移财产。

2. 遗产继承:丧失 “配偶继承权”,近亲属权益获保障

婚姻被确认无效后,生存一方将丧失 “配偶” 身份,无法以配偶名义继承过世方的遗产(包括法定继承、遗嘱继承中 “配偶” 的专属份额)。例如,刘女士与重婚的李先生结婚,李先生去世后若婚姻被确认无效,刘女士不能继承李先生的房产,该房产将由李先生的父母、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继承。

这正是利害关系人起诉的核心动因 —— 通过确认婚姻无效,排除 “非合法配偶” 的继承权,守护自身在遗产中的合法份额。

、法院审理的特殊规则:不适用调解,不准许撤诉

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程序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,具有明显的 “国家干预性”:

不适用调解:婚姻效力的认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,法院需直接依据法律作出判断,不能由当事人协商 “合意确认有效或无效”;

不准许撤诉:原告在立案后若想撤回起诉,法院将不予准许 —— 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因短期利益妥协(如财产诱惑)放弃主张,导致无效婚姻持续影响后续权益;

分别制作裁判文书:若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,法院需对 “婚姻效力认定” 与 “财产 / 子女问题处理” 分别制作裁判文书,前者一经生效即不可上诉,后者可依法上诉。

最后:确认无效的本质,是对 “法律底线” 的坚守

婚姻当事人过世后确认婚姻无效,看似 “追讨过往”,实则是对法律秩序与合法权益的双重维护。法律之所以允许此类诉讼,核心是因为无效婚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—— 即便当事人离世,其引发的身份混乱、财产纠纷仍需厘清,不能让 “死亡” 成为无效婚姻的 “遮羞布”。

若你正面临类似困惑,记住三步核心动作:先对照本文确认自身是否符合起诉资格(身份 + 事由),再核查是否在 “死亡后一年内” 的时限内,最后抓紧收集身份、无效情形、主体资格三类证据。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,通过合法途径厘清关系,才能真正守护好自己与家人的权益。

声明:文章中的故事(案例)系为普法而设的虚拟场景!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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